| 發(fā)布:2024-8-27 10:51:03 | 點擊:10 | 用戶:Lisa | 出自:聘外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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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重慶對外經貿學院 重慶對外經貿學院外籍教師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推動學校國際化發(fā)展,加快建設高水平、國際化師資隊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外籍教師的管理能力與服務水平,根據教育部、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引進國外智力,聘請外籍教師是學校打造國際化人才隊伍和推進學科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根據學科專業(yè)和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聘請外籍教師,提升教學科研和辦學水平。 第二條 學校聘請外籍教師堅持“按需引進、保證質量、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籍教師是指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在校從事教學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語言類外籍教師和專業(yè)外籍教師。外籍教師按在校工作時間分為長期外籍教師(聘期一般在三個月以上)和短期外籍教師(聘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章 聘請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為人師表; (二)熱愛教育事業(yè),教學或科研能力突出,工作認真負責; (三)遵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等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尊重中國文化習俗; (四)無未了結的法律糾紛或案件; (五)對華友好,能夠客觀、正確認識和理解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 (六)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身心健康。 第五條 分類條件 語言外籍教師應來自所授課程的母語國家,原則上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并具備相關資格證書。學??筛鶕枰?,酌情聘用具有兩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持有中國國家外國專家局TEFL證書的本科學歷獲得者擔任語言外籍教師; (二)專業(yè)外籍教師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副高及以上職稱、具備一定教學科研工作經歷、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本專業(yè)的最新發(fā)展情況,能夠承擔相應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以及團隊建設工作。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 外籍教師的管理是一項具有高度政治性、政策性和紀律性的工作,學校致力于從組織、制度和經費等各方面保障相關工作順利開展,充分發(fā)揮外籍教師的作用。 第七條 國際交流合作處(以下簡稱“國際處”)作為學校外事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外籍教師的管理與服務,具體負責招聘組織、涉外審批、手續(xù)辦理,并協調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做好工作安排、日常生活管理服務等。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參與外籍教師管理服務的相關工作。 相關部門應認真研究外國專家和外籍教師工作特點,落實業(yè)務指導和效益評估。 第八條 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根據人才培養(yǎng)、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等工作需要,提出外籍教師需求計劃,協助國際處落實招聘工作,并嚴格按照聘用合同落實外籍教師工作并進行有效管理。 第九條 管理服務要求: (一)主動向外籍教師介紹中國國情和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幫助其了解中國并要求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二)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目的在于增進相互了解、充分發(fā)揮外籍教師在學校開放辦學進程中的作用。 (三)主動關心外籍教師的工作、生活、思想狀況,提供必要的協助,積極鼓勵外籍教師參加學?;蛐雀鲉挝慌e辦的各類適宜的業(yè)務學習、聯誼活動等。 (四)教務處、用人單位負責審定外籍教師教學使用的教材(包括參考、影視及其他資料),如使用原版教材應在思想政治內容上嚴格把關;負責建立對外籍教師的聽課制度,適時掌握其教學科研態(tài)度和效果。 (五)用人單位負責對所聘外籍教師進行業(yè)務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提交國際處。對未達到合同要求的,應向其提出工作改進意見,或提請國際處按照合同約定解聘。凡需解聘的,國際處和用人單位共同商議后提出解聘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執(zhí)行。 (六)長期外籍教師合同到期前兩個月,由用人單位提出續(xù)聘申請報告。如不再續(xù)聘,需提前兩個月告知國際處并協助辦理相關離校手續(xù)。 (七)未經國際處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安排外籍教師到校外工作或參與有組織的活動。 (八)堅持內外有別,加強保密和涉意識形態(tài)管理工作。 第四章 聘請程序 第十條 每年12月前,用人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第二學年外籍教師聘請計劃,報學校審批同意后遞交國際處。未納入單位年度計劃,但因教學科研等需要聘請外籍教師并已落實人選,用人單位須經學校同意后提前30個工作日向國際處申報并遞交相關材料,以便進行資格審查和辦理來華工作手續(xù)。 第十一條 國際處負責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聘請長期外籍教師 1、國際處會同用人單位向外籍教師介紹學校情況,明確工作任務、生活待遇及條件等; 2、用人單位協助外籍教師在來華三個月前向國際處遞交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合同、個人簡歷、護照復印件、體檢證明(簽發(fā)時間6個月以內)、無犯罪記錄證明(經我駐外使領館或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及我國公證機構公證)、工作資歷證明、從業(yè)資格證書等; 3、國際處負責向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重慶市外國專家局、重慶市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門遞交材料,辦理手續(xù)。 (二)聘請短期外籍教師 1、用人單位提前30個工作日向國際處遞交申請,提供具體計劃或安排,并報送專家簡歷、護照等相關材料; 2、國際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為其辦理邀請函,協助外籍教師辦理來華簽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際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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